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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405-86849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5-08 10:0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字〔2024〕13-08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字〔2024〕13-08号)

发布时间:2024-05-08 10:02 浏览次数:47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13-08

当事人(企业名称):

石林县裕泰石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投资人:

李海涛

联系电话:


当事人地址:


石林县裕泰石材厂涉嫌违反大气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对石林县裕泰石材厂进行检查,发现石林县裕泰石材厂碎石场项目有主要生产设备破碎机1套、打砂机1套,输送带11条。生产过程(破碎、筛分、输送、装卸等环节)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或密闭不严密,输送、装卸等环节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生产过程有粉尘产生,影响周边环境存在未采取有效密闭、围挡措施,减少内部物料传输产生粉尘排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关于对<石林县裕泰石材厂碎石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石生环复〔2020〕98号)、《石林县裕泰石材厂碎石场项目验收意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4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13-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理由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数;(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5.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裁量系数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落实部分措施:裁量系数为3;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一类功能区,裁量系数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裁量系数为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系数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系数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系数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系数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系数为-1;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系数为-2C值(在优先保护单位元内):0.85。

会议讨论决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石林县裕泰石材厂生产过程中破碎、筛分、输送、装卸等环节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生产过程有粉尘产生,影响周边环境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39000.00)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13-11号)为准。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叁万玖仟(¥39000.00)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天奇路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联系电话:0871-6779842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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