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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405-868187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4-30 10:39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石交许〔2024〕3号)
文号: 关键字: 石林,交通运输,交通,行政许可

石林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石交许〔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39 浏览次数: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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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德昊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出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审批的申请。

经查验,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准予你公司依法从事下列活动:

在石林县环城南路K1+200-K1+660段左幅人行道外侧埋设电缆;在鹿平公路与环城南路交叉口横向开挖鹿平公路13米、宽0.61米、深1.3米埋设电缆。

为确保公路安全,提出以下要求:

一、你单位应将施工方案及图纸、应急方案提交石林县城市管理局、石林县住建局及经营养护部门核查,并按照涉路项目工程技术评价报告内容以及技术审查要求,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经其它部门许可同意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待完善手续后方可施工。

二、严格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及路政、交警、养护部门相关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公路安全。

三、因涉路施工损坏或占用公路路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因国家公路建设或公共利益需要,经许可同意设置的设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偿迁移、改建或拆除。

四、经许可设置的设施应加强管理和维护,因管理维护不当引发的安全责任由设置单位负责。


石林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44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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