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罚〔2024〕13-0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 |||||
昆生环不罚〔2024〕1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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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石林县老石园碎石厂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126MA6PLP3B2K | ||||
投资人: | 黄继红 | 联系电话: | |||
地 址: |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石林县鹿阜街道办新宅村委会清水沟村老石园1号 | ||||
石林县老石园碎石厂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24日,石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石林县老石园碎石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石林县老石园碎石厂生产过程(破碎、筛分、输送、装卸等环节)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生产过程有粉尘产生,影响周边环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2日对石林县老石园碎石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项目处于停产状态,并拆除部分生产设施,场地内已进行覆土。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石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关于石林县老石园碎石厂环境违法政处罚陈述申辩核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进行处罚。 经会议讨论,采纳你单位整改意见,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石林县老石园碎石厂生产过程(破碎、筛分、输送、装卸等环节)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行为不于处罚。 | |||||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生环责改〔2023〕13-115号)为准。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天奇路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联系电话:0871-67798423 |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