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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404-856350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4-03 11:3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字〔2024〕13-01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字〔2024〕13-01号)

发布时间:2024-04-03 11:35 浏览次数:0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13-01

企业名称

石林皓远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26MA6Q5M6E1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五星

联系电话:


当事人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所卜所村华松水泥厂

石林皓远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单位搅拌机清洗、混凝土车辆清洗废水及雨水收集共用一条沟渠,该沟渠联通沉淀池及厂区大门口雨水排口,沉淀池内废水收集满后倒灌雨水沟内,导致部分废水从雨水排口排放至厂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视频资料、石林皓远建材商砼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42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13-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2024301提交《陈述申辩书》,陈述内容为:1.沉淀池内水漫除是因为暴雨后水沟堵塞,导致雨水进入沉淀池后随雨水沟排出,非故意为之;2.检查后公司立即对排口进行封堵整改。3.请求对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

综合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案审委员会审议决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及时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从轻处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七)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5.在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

裁量系数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排污口已投入使用:裁量系数为5;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系数为3;项目建设进程基础设施阶段:裁量系数为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系数为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系数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系数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系数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系数为-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系数为-2;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系数为-2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石林皓远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432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13-108号)为准。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肆万叁仟贰佰元整(¥43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天奇路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联系电话:0871-6779842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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