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4〕13-0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昆生环罚〔2024〕13-04号 | ||||||
当事人: | 石林圣博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126MA6Q8DUD8X | |||||
法定代表人: | 金丽仙 | 联系电话: | ||||
地 址: | 石林彝族自治县西街口镇石林生态工业集中区西街口片区2号 | |||||
石林圣博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石林圣博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新建设了一条复合砖(耐火材料)生产线,该项目于2022年9月6日取得石林生态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石林圣博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复合砖初加工项目入园的批复》(石工管复〔2022〕4号),项目建设内容为:厂房占地面积3000㎡,项目使用昆明瑞博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厂房进行建设,项目建成后年产5000t复合砖。经查,你公司年产5000t复合砖建设项目于2023年10月开始安装机械设备,厂房租用昆明瑞博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厂房,现主要生产设施已安装完成,项目总投资额为141万元,尚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经查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你公司年产5000t复合砖(耐火材料)建设项目属于“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类,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程序报批。存在复合砖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查,擅自建设了一条复合砖生产线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石林圣博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石林生态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石林圣博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复合砖初加工项目入园的批复复印件》(石工管复〔2022〕4号)、《石林圣博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复合砖初加工项目投资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 ||||||
我局于2024年2月21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13-04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4年2月24日书面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陈述书》及《情况说明》,希望免于或减轻处罚。陈述书及情况说明上你公司陈述主要理由:1.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改后,公司按要求停止了建设;2.公司不熟悉环保要求,认为可以边建设边办理环保手续;3.公司深刻认识到了错误,同时公司财务状况不好,恳请不予或减轻处罚;4.公司在申请办理环评手续过程中(可研报告、环评申请),环评公司经办人意外身故,导致环评手续没有办完。之后又重新找了一个环评公司做环评,导致手续办理滞后。 综合你公司陈述理由意见,经会议讨论:按要求停止建设是你公司应尽的法律责任;不熟悉环保要求不可以作为不予或减轻处罚的理由;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开工建设是你公司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定,环保手续办理滞后的《情况说明》不是未批先建不予或减轻处罚的理由。你公司的《陈述书》及《情况说明》不满足《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13-04号)、送达回证、石林圣博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陈述书》及《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自开始实施之日起计)为1年以上不足2年,裁量等级为4;建设项目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地点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复合砖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 | ||||||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13-112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天奇路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联系电话:0871-67798423 |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