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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409-89993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3-05 10:57
名 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应急罚〔2024〕5-1 号
文号: 关键字: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应急罚〔2024〕5-1 号

发布时间:2024-03-05 10:57 浏览次数:23
字号:[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5-1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石林县花有烟花爆竹经营部 地址: 西街口镇西街口村委会西街口村 125 邮政编码: 65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毕** 职务: 法定 联系电话: 136*****25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2 19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石林县花有烟花爆竹 经营部执法检查时,调取监控视频发现:2024 2 10 20 36 分,石林县 花有烟花爆竹经营部主要负责人毕**开着卷帘门在零售店卷帘门外 1 米范围 内抽烟并发烟给另外 2 人抽;21:08 分在经营部铺面卷帘门旁 3 米范围内抽烟。 毕**作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主要负责人明知道在零售店开门期间周围 25 米范围内不可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证据二:毕**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三:监控记录视频。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云南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条、《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 术规范》(AQ4128-20198.1.3 的规定,决定给予石林县花有烟花爆竹经营部作 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 石林彝族自治县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 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 3 5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5-2

  被处罚人:毕**性别: 男 年龄: 37 身份证号:530126********1235 家庭住址: 西街口镇西街口村委会西街口村 175 号 邮政编码: 652200 联系电话: 136*****250 所在单位: 石林县花有烟花爆竹经营部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西街口镇西街口村委会西街口村 125 被处罚单位: / 地址: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2 19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石林县花有烟花爆竹 经营部执法检查时,调取监控视频发现:2024 2 10 20 36 分,石林县 花有烟花爆竹经营部主要负责人毕**开着卷帘门在零售店卷帘门外 1 米范围 内抽烟并发烟给另外 2 人抽;21:08 分在经营部铺面卷帘门旁 3 米范围内抽烟。 毕**作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主要负责人明知道在零售店开门期间周围 25 米范围内不可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证据二:毕**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三:监控记录视频。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云南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条、《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 术规范》(AQ4128-20198.1.3 的规定,决定给予石林县花有烟花爆竹经营部毕 **处 1800 元(壹仟捌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 25020********43831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 石林彝族自治县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 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 3 5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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