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4 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4 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石林县吉升烟花爆竹经营部 地址: 石林街道北大村社区胜利中路 15 号 邮政编码: 65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波 职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联系电话:13888****5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2 月 21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石林县吉升烟花爆竹 经营部执法检查时,调取监控视频发现:2024 年 2 月 8 日 17 时许,石林县吉升 烟花爆竹经营部变更经营场所在铺面外摆摊销售烟花爆竹。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 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据二:李丽波的调查 询问笔录;证据三:图片证据收集。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烟花爆竹经 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 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决定给予石林县吉升烟花爆竹经营部处 1500 元(壹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 25020********43831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 石林彝族自治县 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 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 章)
2024 年 3 月 4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