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1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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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石 林 小 祥 废 弃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有 限 公 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园区西街口片区
邮政编码: 65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13888***74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石林小祥废弃资源综合利 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共检查出33条安全生产隐患,责令企业限 期整改,并于2023年12月25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12月28日,我局到石林 小祥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进行隐患复查,发现该企业剩余7条事故隐患未 采取措施消除、未整改。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石)应急现记〔2023〕118)、《责令改正指令书》((石)应急责改〔2023〕118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石)应急复查〔2023〕118号);证据二:赵**1人的询问笔 录;证据三:现场照片3张。证明石林小祥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未在相应 的时间内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 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处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5020*********3831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 3月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