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3 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3 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石林县龙梅烟花爆竹经营部 地址: 石林县石林街道北大村村委会北大村中街 邮政编码: 65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职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联系电话:159*****60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2 月 9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石林县龙梅烟花爆竹 经营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下列问题:石林县龙梅烟花爆竹经营部经营面积 为 20 平方米,变更经营场所在铺面外摆摊销售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证据二:王龙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三:图片证据收集。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烟花爆竹经 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 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石林县龙梅烟花爆竹经营部处 1500 元(壹仟伍 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 25020*********3831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 石林彝族自治县 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 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 章)
2024 年 2 月 27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