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生环不罚〔2023〕1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石生环不罚〔2023〕11号 | |||
当事人(企业名称/姓名): | 吴映辉 | ||
地 址: |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板桥街道办事处慈门村村委会慈门村石标岗 | ||
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附件1《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4项之规定,可以免于予行政处罚。 经我局研究讨论,当事人吴映辉属首次存在此项违法行为,收到责改决定书后积极整改,决定对吴映辉进行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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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2023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