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3〕13-5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昆生环罚〔2023〕13-58号 | |||||
当事人: | 石林县雨布宜天然石材厂(经营者:杨建昆)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530126MA6KDF85X0 | ||||
经营者: | 杨建昆 | ||||
地 址: | 石林县西街口镇大雨布宜村委会大雨布宜村(小螺丝塘)
| ||||
石林县雨布宜天然石材厂(经营者:杨建昆)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执法人员对石林县雨布宜天然石材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在原来的石浆堆场旁边新设了一个用边角废料及泥土围挡的堆场,未采取防渗漏措施,新设的堆场堆长20米、宽4米、深0.8米,堆放的石浆有64立方米(64吨)。堆放石浆未采取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第5.1.3条规定。存在堆放石浆未采取防渗漏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环评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有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 |||||
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3〕13-5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2日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依法撤销或减免行政处罚。申辩书上你单位陈述主要理由:1.对于告知书中列出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立即将存在问题整改完成;2.石浆原本只是临时堆放,由于疫情影响导致石材市场需求缩减,导致企业入不敷出,大半工人被迫停岗,因工人的减少造成了清运处理的滞缓;3.因为这几年疫情和市场的低迷导致你单位经营收入严重下滑,微薄的收入都很难维持工人的工资,企业处在停工停产的边缘。 综合你单位的陈述理由意见,经会议讨论研究决定:1.你单位系个体经营者,且系初次违法,并未造成危害后果;2.你单位积极整改并提交了整改完成照片,主动将堆放的石浆运走处置,消除了环境影响。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3〕13-58号)、送达回证、《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第10条: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进行裁量(个性裁量基准:固体废物类别为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3,违法事实为采取了防护措施,但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 根据自由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结果,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堆放石浆未采取防渗漏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伍佰元整(¥128500.00)。 | |||||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13-107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壹拾贰万捌仟伍佰元整(¥1285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天奇路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联系电话:0871-67798423 |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