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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312-81272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2-21 16:44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3〕13-55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3〕13-55号)

发布时间:2023-12-21 16:44 浏览次数:0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13-55

当事人:

昆明石林青龙矿泉饮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26622692582F

法人代表:

董垠辉



址: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路美邑村委会路美邑村

昆明石林青龙矿泉饮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排污申报登记规定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 10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单位建设有饮料生产线3条,纯净水生产线1条,主要产品为纯净水、风味饮料、复合蛋白饮料、灌装粥类食品等。配套4t/h锅炉一台,使用燃料为燃煤,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2020年6月19日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内容:使用燃料、涉VOCs辅料使用信息、废气、废水、工业固体废物均登记为无。你单位2020年6月至2023年期间未按照排污申报登记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如实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视频资料、昆明石林青龙矿泉饮料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 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31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13-5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理由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二)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行为3.违反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公开、台账记录、信息记录、填报、报告制度的行为裁量系数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裁量系数为5。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系数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系数为1。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系数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系数为-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系数为-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系数为-2。经测量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 18000.00元)。

经会议讨论决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针对昆明石林青龙矿泉饮料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申报登记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 180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13-105号)为准。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 18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天奇路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联系电话:0871-6779842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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