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3〕13-5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昆生环罚〔2023〕13-51号 | ||||
当事人: | 刘波 | |||
地 址: | 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阿诗玛北路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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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3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执法人员对刘波设置在石林彝族自治县西街口镇宜奈村委会大宜奈村石林炘金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内的石浆堆放点进行了调查,发现刘波的堆放点(浆塘)用土夹石作围挡,浆塘底部为未开采的石料,堆放点(浆塘)呈南北向梯形设置,面积28平方米(宽4×长7米,深0.8米),堆放点(浆塘)堆放有乳白色的石浆,靠西面的土夹石围挡有石浆渗漏痕迹,西面围挡的外围有石浆流淌痕迹,有部分石浆痕迹被土夹石覆盖。刘波从今年8月开始陆续堆放了10车石浆,每车10立方米,一共100立方米石浆,石浆晾干后准备运到陆良县石浆堆放场堆放。经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石浆属于Ⅰ类工业固体废物。存在堆放石浆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刘波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 ||||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3〕13-5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你于2023年11月11日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希望不予行政处罚。申辩书上你陈述主要理由:1.本次堆放石浆未造成大的环境影响,流失的石浆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未对周围环境造成永久性的破坏,并已采取措施及时挽回对周围环境造成的破坏;2.近年来市场环境疲软加上原材料价格等生产成本的快速上涨,导致你经营陷入困难,你所参与经营的矿山(即堆放石浆所在的矿山)生产经营困难,大量产品滞销,每月还需要向税务管理部门缴纳税费,无力承担此项行政处罚。 综合你的陈述理由意见,经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积极整改并提交了整改完成照片,且系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查后你主动将堆放的石浆运走处置,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危害后果。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积极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3〕13-38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意见书》等材料为证。 |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八)项第10条,该案件裁量因子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采取了防护措施,但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 根据自由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结果,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积极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堆放石浆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 ||||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生环责改〔2023〕98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柒万元整(¥70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对你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天奇路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联系电话:0871-67798423 |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