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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312-81271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2-21 16:33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3〕13-46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3〕13-46号)

发布时间:2023-12-21 16:33 浏览次数:6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313-46

当事人:

石林小润塑业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MABWP250F


投资人:

吕晴



址:

石林彝族自治县长湖镇维则村委会维则村辣椒市场内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82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执法人员石林小润塑业厂进行调查,石林小润塑业厂成立于2022年08月09日,详细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长湖镇维则村委会维则村辣椒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126MABWP9250F,投资人是吕晴,注册资本为50.000000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包装服务。该厂于2023年7月开工建设,检查时已经建成,但未依法编制及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据《投资情况说明》显示,该厂共投入资金256000元。该厂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有权限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建设塑料制品生产线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委托书》、《相关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1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字2023〕13-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综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项第8条,该案件裁量因子为:

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裁量等级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裁量等级1

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裁量等级1

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经裁量。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石林小润塑业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有权限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13-93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伍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天奇路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联系电话:0871-6779842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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