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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312-812708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2-21 16:3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字〔2023〕13-45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字〔2023〕13-45号)

发布时间:2023-12-21 16:32 浏览次数:0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13-45

当事人:

云南渝成滇禾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26MAC764HP1J

负责人:

赵新


址: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生态工业集中区核心区

云南渝成滇禾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819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执法人员云南渝成滇禾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问题云南渝成滇禾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在石林县鹿阜街道生态工业集中区核心区新建了生物质锅炉集中供汽项目,项目于2023年5月24日取得昆明市环保局石林分局关于《生物质锅炉集中供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石生环复20235号。于2023年5月取得环评批复后开工建设,8月初主体工程完成建设,8月5日进行相关设备调试(试生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项目正在生产。检查发现该项目配套的引风机、水泵等设施运行过程中有噪声产生,噪声影响周边环境。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8月19日对项目厂界开展了噪声执法监测,据监测报告(石生环监〔2023〕034号)显示:夜间厂界西:60.3分贝、厂界东:55.4分贝、厂界北:61.7分贝。你单位2023524日取得昆明市环保局石林分局《关于<生物质锅炉集中供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昆生环复[2023]5号)执行声环境标准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声环境保护目标麦地庄村声环境质量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2023年8月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渝成滇禾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核查,你公司于2023年8月20日取得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2023816日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530126MAC764HP1J001Q。你单位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是对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的设施设备(引风机、水泵等)使用隔音材质进行密闭,对厂区西侧围墙进行加固加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拍摄视频》、《公司营业执照》、《相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估意见》、《项目入园批复》、《监测报告(石生环监〔2023〕034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1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13-4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2023113日提交了《云南渝成滇禾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13-45号的申辩陈述报告》,希望免于或减轻处罚。申辩书上你单位提出主要理由:1.你单位2023816日取得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2.你单位2023818日与云南淮鼎环境科技有限公签订噪声治理合同,整改工作于823日完成;3.你单位20231019日至1020日委托云南环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厂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已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声环境保护目标麦地庄村声环境质量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要求;4.你单位项目为新建项目,目前尚未正式投产,处于起步阶段,属于小微企业,非重点排污企业,大量资金投入建设和整改当中,难以承受高额罚款;5.你单位下步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落实好环境保护措施,主动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综合你单位陈述理由意见,经会议讨论决定:1.你单位现有员工6人你单位属于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2.你单位积极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超标准排放噪声的行为系调试设备非主观进行违法行为,检查后你单位主动采取有效隔音降噪措施减小噪声影响。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决定对你单位试超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云南渝成滇禾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13-45号的申辩陈述报告》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你单位“超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进行自由裁量(个性裁量基准: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划3类声环境功能区裁量系数为2;超标情况,超标5分贝以上不足10分贝:裁量系数为3;超标时段22:00—次日6:00:裁量系数为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0天以上不足20天:裁量系数为3。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系数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系数为1.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系数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系数为-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系数为-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系数为-2。)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自由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结果,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的规定。根据你单位现状及整改情况,我局对你单位生物质锅炉集中供汽项目试生产期间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零贰佰元整(¥602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生环责改〔2023〕92号)为准。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陆万零贰佰元¥60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天奇路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联系电话:0871-6779842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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