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3〕13-4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昆生环罚〔2023〕13-42号 | ||
当事人: | 曹纪鹏 | |
地 址: | 石林彝族自治县西街口镇绿水塘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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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纪鹏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执法人员对石林寨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看石林寨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石林县寨黑小黑箐大理石矿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石林县寨黑小黑箐大理石矿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石林县寨黑小黑箐大理石矿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上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余莉超,项目负责人是曹纪鹏。石林县寨黑小黑箐大理石矿建设单位石林寨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验收报告编制单位云南郅佳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主要对石林寨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林县寨黑小黑箐大理石矿容积分别为367m³、1013m³、980m³、499m³、925m³的1#-5#采区露天采场的表土堆场、排土场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及10套洒水降尘设施、1间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了验收。经现场检查,未看见石林县寨黑小黑箐大理石矿1#-5#采区露天采场建设有初期雨水收集池;未看见建设有洒水降尘设施。对比《石林县寨黑小黑箐大理石矿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后发现,石林寨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采区开采完毕后的采坑作为初期雨水收集池。曹纪鹏负责验收的石林寨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过程中5个初期雨水收集池及10套洒水降尘设施未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及洒水降尘设施满足环保要求的验收结论已涉嫌环境违法。存在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未如实查验、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石林寨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石林寨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笔录》、《曹纪鹏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石林寨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石林县寨黑小黑箐大理石矿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石林县寨黑小黑箐大理石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截图》、《石林县寨黑小黑箐大理石矿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部分复印件》、《关于石林寨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林县寨黑小黑箐大理石矿环保工作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5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3〕13-42号)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23年11月18日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希望不予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书上你陈述主要理由:1.石林寨海矿业有限公司的环评报告等资料载明的负责人签名为曹纪鹏是事实,但该行为并不是你个人决定完成,你对整个违法行为没有起到直接的主导作用,仅仅因为在办理过程中单位授权委派配合相关部门在报告上签字,就在上面签字了,但实际并不是作为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完成的;2.你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享受过任何的权益,所有行为都是代表公司,在公司统一安排下进行办理,不应该对你进行处罚。 综合你陈述理由意见,经会议讨论:你担任石林寨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林县寨黑小黑箐大理石矿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直接负责人事实、证据充分,5个初期雨水收集池及10套洒水降尘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并未建成,违法事实存在。你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3〕13-42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 三同时” 及验收制度的行为第10条: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裁量(个性裁量基准:排放污染物类型为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废气/工业扬尘废气\机械、汽车修理废气/服务业废水,裁量等级2,违法事实为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未获得验收通过的,裁量等级3,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生产型),裁量等级4;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 根据自由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结果,经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在石林寨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过程中5个初期雨水收集池及10套洒水降尘设施未建成即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玖仟元整(¥99000)。 | ||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生环责改〔2023〕89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玖万玖仟元整(¥99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对你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天奇路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联系电话:0871-67798423 |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