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字〔2023〕13-39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昆生环罚字〔2023〕13-39号 | ||||||
当事人: | 石林久久电缆桥架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12671947547X2 | |||||
法人代表: | 李永正 | |||||
地 址: |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工业集中区 | |||||
石林久久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的执法人员对石林久久电缆桥架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行为:石林久久电缆桥架有限公司电缆桥架及母线槽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1年6月1日取得石林县环境保护局批复(石环复〔2011〕19号),现场检查时,电缆桥架及母线槽生产项目烘烤加热固化工序、焊接工序未按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存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石林久久电缆桥架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复印件(节选)》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 ||||||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听)告字〔2023〕13-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3年11月6日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希望从轻处罚。申辩书上你单位提出主要理由:1.你单位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表示接受,已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已按要求及时整改,采购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测试安装2.你单位存在因市场不景气,产品订单及产量直线下滑资金周转困难,难以承受高额罚款;目前你单位正处于与高速公路投标状态,处罚将影响公司今后投标工作。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综合你单位陈述理由意见,经石林分局案审委员会审议决定:1.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积极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经现场核查,确有整改动作,但整改不彻底,不予采纳。2.对于公司经营困难且积极整改的意见,在自由裁量时已经予以考虑,故你单位的第2点意见,不予采纳。 |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你单位“电缆桥架及母线槽生产项目烘烤加热固化工序、焊接工序未按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行为进行自由测量(个性裁量基准: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2;建设地点符合功能区划:1;违法事实(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3。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的规定进行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电缆桥架及母线槽生产项目烘烤加热固化工序、焊接工序未按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陆万壹仟元(¥61000.00元)。 | ||||||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生环责改〔2023〕84号)为准。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陆万壹仟元(¥6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天奇路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联系电话:0871-67798423 |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