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字〔2023〕13-3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昆生环罚字〔2023〕13-38号 | ||||||
当事人: | 石林红兴源建材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126MA6K7UEX5U | |||||
法定代表人: | 朱国兴 | |||||
地 址: |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阿乌村委会老长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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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红兴源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3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执法人员对石林红兴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3组烧结窑正常生产,堆土场未完全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围挡并遮盖,部分原料露天堆放;3组烧结窑脱硫除尘设施排气口未按照相关要求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存在厂区内易产生扬尘的原料(原土)及原煤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围挡、密闭等措施防治扬尘和3组烧结窑废气排口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 ||||||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3〕13-38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3年11月6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书》,希望免于或减轻处罚。陈述申辩意见书上你单位陈述主要理由:1.检查时用于堆料的场地为临时场地,正直雨季期间原料(原土)及原煤处于潮湿状态,基本不会对外产生扬尘,并于次日进行了覆盖;2.你单位共有烧结窑三组(16座),之间相距100m以上,每组烧结窑分别配套有一座脱硫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需对16座烧结窑烟道进行彻底改造,三座原有脱硫塔废弃更换大功率脱硫塔。因市场环境疲软,给你单位凑集资金带来困难,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时间被迫延长;3.你单位自成立至今经营艰难,为当地劳动就业有微小贡献。 综合你单位陈述理由意见,经会议讨论:1.鉴于你单位已对原料(原土)及原煤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围挡、密闭等措施防治扬尘的行为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不予处罚;2.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不予采纳你单位意见,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叁仟元整(¥93000.00)。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3〕13-38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意见书》等材料为证。 |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三条【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第十二项:“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 综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第3条: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裁量(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为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擅自停运部分或全部监测设备,裁量等级为5,废气类别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裁量等级为3;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原料(原土)及原煤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围挡、密闭等措施防治扬尘的行为,不予行政行政处罚。 2.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叁仟元整(¥93000.00)。 | ||||||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生环责改〔2023〕82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玖万叁仟元整(¥93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天奇路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联系电话:0871-67798423 |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