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罚〔2023〕13--1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 ||||||
昆生环不罚〔2023〕13-16号 | ||||||
企业名称:云南磐亿建材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126678720239C | |||||
法定代表人: | 陈文峰 | |||||
地 址: | 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街道办事处老挖村委会老挖村 | |||||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云南磐亿建材有限公司(固废利用项目),建设地点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街道办事处老挖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678720239C,法定代表人是 :陈文峰,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2.7万元,项目占地面积69340平方米,年产建筑用料(石粉、公分石、瓜子石)70万吨。项目主体工程包括破碎加工区、主要生产设备为破碎加工生产线4条。已于2020年8月7日办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30126678720239C003Q。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8月6日。当事人于2023年6月30日、10月9日进行了申请延续至今未通过市评估中心评审,存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相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项目验收意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的规定。 |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经会议讨论决定: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三条【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第(十七)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云南磐亿建材有限公司(固废利用项目)在排污许可证到期至调查期间未进行生产,没有污染物产生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云南磐亿建材有限公司(固废利用项目)提供了2023年8月至今的电费单,从电费单产生的电量显示该项目未进行生产;公司在排污许可证到期前就对排污许可证延期进行申报,未通过其昆明市评估中心的审核,目前申报材料现已通过评估中心审核,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针对云南磐亿建材有限公司固废利用项目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责令整改。 | ||||||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13-104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天奇路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联系电话:0871-67798423 |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