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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312-81265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2-21 15:11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罚〔2023〕13-21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罚〔2023〕13-21号)

发布时间:2023-12-21 15:11 浏览次数:0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3〕13-21号

当事人:

云南叮当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2671947547X2

代表人:

林建雄



址: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生态工业集中区核心区

云南叮当食品有限公司石林滇农肉制品加工项目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的执法人员对云南叮当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在石林新建的石林滇农肉制品加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屠宰车间、锅炉房、污水处理站、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及其他配套设施;生产规模为:年屠宰4000 万只家禽经查项目于2023年5月15日开工建设,检查时已建成屠宰车间主体框架、办公区地基、污水处理站主体工程;项目2023年8月委托云南兴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石林滇农肉制品加工环境影响报告书》;据云南叮当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林滇农肉制品加工项目投资情况汇总表显示,项目已经投入资金2156653 元。存在未经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即开工建建设的行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的执法人员2023年9月11日到云南叮当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复查,该项目已经处于停工状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正在按昆明市环境影响评估中心反馈意见修改,正在完善相关报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相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云南叮当食品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明细表(投资明细)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1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13-5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会议讨论决定,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不予处罚情形】第(二)项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时间未超过2个月,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尚处于建设阶段或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无污染物产生或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云南叮当食品有限公司《石林滇农肉制品加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即开工建建设的行为不于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生环责改〔2023〕97号)为准。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天奇路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联系电话:0871-6779842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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