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罚〔2023〕13-1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 ||||
昆生环不罚〔2023〕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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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云南渝成滇禾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126MAC764HP1J | |||
负责人: | 赵新 | |||
地 址: |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生态工业集中区核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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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渝成滇禾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渝成滇禾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问题:云南渝成滇禾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在石林县鹿阜街道生态工业集中区核心区新建了生物质锅炉集中供汽项目,项目于2023年5月24日取得昆明市环保局石林分局关于《生物质锅炉集中供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石生环复〔2023〕5号)。于2023年5月取得环评批复后开工建设,8月初主体工程完成建设,8月5日进行相关设备调试(试生产)。石林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9日对该项目进行检查时,项目正在生产,项目未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既投入生产使用。2023年8月22日针对你负责的云南渝成滇禾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8月20日提交整改报告进行核查,检查时云南渝成滇禾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未生产,生物质锅炉集中供汽项目已停止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拍摄视频》、《公司营业执照》、《相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估意见》、《项目入园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 ||||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13-4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经会议讨论决定: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调试运行1年内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间未超过1个月,企业自行实行关停或经责令改正后2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针对云南渝成滇禾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生物质锅炉集中供汽项目未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既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免于处罚,责令整改。 | ||||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天奇路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联系电话:0871-67798423 |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