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罚〔2023〕13-2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 ||||||
昆生环不罚〔2023〕13-20号 | ||||||
当事人: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5301264314506364 | |||||
法人代表: | 刘辉 | |||||
地 址: | 云南省昆明市昆明市石林县鹿阜街道狮山路 |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涉嫌违反环境影响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执法人员对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进行调查,发现该医院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于2021年9月15日正式开工建设,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3°15′46.636″,北纬24°46′30.348″。项目占地面积11162.09m2,主要建设10F综合住院楼1栋、5F后勤保障楼1栋和医疗连廊等设施,项目建成后新增住院病床230张。检查时项目已建成10F综合住院楼1栋、5F后勤保障楼1栋及其配套设施,进入装修阶段,项目环评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即开工建建设。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7日对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能力提升工程项目进行复查,项目处于停工状态。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关于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能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石生环复[2020]120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文件(昆环评估意见 石林[2023]17号)《关于对石林县人民医院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 经会议讨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三条(二)“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尚处于建设阶段或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无污染物产生或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能力提升工程项目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即开工建建设的行为不于处罚。 | ||||||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生环责改〔2023〕95号)为准。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天奇路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联系电话:0871-67798423 |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