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罚〔2023〕13-1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 |||||
昆生环不罚〔2023〕13-18号 | |||||
当事人:连云港盛德防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067185106168 | ||||
法定代表人: | 张强 | ||||
地 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东路8号秀逸苏杭城市综合体商务办公楼1122号 | ||||
连云港盛德防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执法人员接12345热线办转办单对连云港盛德防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2年、2023年在云南烟叶复烤有限公司石林复烤厂开展的熏蒸杀虫业务进行调查,发现连云港盛德防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在2022年、2023年在云南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石林复烤厂开展熏蒸杀虫业务时产生的磷化铝残渣转移到曲靖银发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未在《全国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系统》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申报熏蒸杀虫产生的磷化铝残渣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营业执照》、《相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相关合同复印件》、购买磷化铝片剂的《山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曲靖银发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资质文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经会议讨论决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是首次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 【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十七)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13-106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天奇路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联系电话:0871-67798423 |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