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罚〔2023〕13-2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 ||||||
昆生环不罚〔2023〕13-22号 | ||||||
当事人: | 云南景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126MA7G8D6795 |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生态工业集中区 | |||||
云南景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景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问题:云南景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建设的新能源风电塔筒配套产业项目于2022年5月13日取得项目备案,2022年11月4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批复(石环复〔2022〕17号)。检查时,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塔筒焊接工段的焊接烟气净化装置未建设(设置),焊接工段烟气成无组织排放;油漆库、危废间、喷漆房等地面未采取防腐、防渗措施;一般固废堆存区未建设,固废(焊渣)随意堆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完善,项目投入生产至检查时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执法人员2023年10月14日对云南景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核查,你单位已于2023年10月对云南景泰重工新能源风电塔筒配套产业项目开展了自主验收,并于10月12日进行了网上公示。你单位按照环评要求完善了污染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相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云南景泰重工新能源风电塔筒配套产业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批复》、《云南景泰重工新能源风电塔筒配套产业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一期工程)(节选)、云南景泰重工新能源风电塔筒配套产业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公示截图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 ||||||
我局于2023年7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生环罚告(听)字〔2023〕13-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针对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未提出听证,于2023年8月3日提交《环保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请求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申辩书上你单位提出主要理由:1.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行为,全厂进行停产整改,对存在环境问题逐条整改;2.公司生产成本较高,市场效益不高,处罚金额较高,你公司难以承受,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综合你单位陈述理由意见,经会议讨论决定:你单位属小微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新能源风电塔筒配套产业项目在2022年11月4日取得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批复同意建设后至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时间未超过1年,新能源风电塔筒配套产业项目现已完成自主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满足《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 【不予处罚情形】第(三)项之规定,采纳你单位的申辩意见免于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申辩材料》等材料为证。 |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案审委员会审议决定: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 【不予处罚情形】第(三)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调试运行1年内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间未超过1个月,企业自行实行关停或经责令改正后2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针对云南景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免于处罚。 | ||||||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生环责改〔2023〕55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天奇路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联系电话:0871-67798423 |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