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石劳人仲字〔2023〕112-113号案件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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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申请人韩培林、苗隽彰因追索劳动报酬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石劳人仲字〔2023〕112-113号),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下午电话联系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邓华雄,并按其指定地址以邮政EMS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邓华雄于2023年11月8日签收了该邮件。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14:30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该案已审理结束。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并于2023年12月1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2023年12月18日该邮件因拒收被退回。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对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地址:昆明市石林县行政中心A区326室,联系电话:0871-67796681)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石林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