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石劳人仲字〔2023〕107-109号案件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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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申请人金莲英、李玉兰、苏劲松因追索劳动报酬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石劳人仲字〔2023〕107-109号),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对你单位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本院两名仲裁员于2023年10月30日下午到被申请人注册地依法留置、张贴送达。后于2023年11月15日14:30开庭审理,现该案已审理结束,并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该邮件因拒收于2023年12月7日被退回。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地址:昆明市石林县行政中心A区326室,联系电话:0871-67796681)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石林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