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县“8.0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时间:2023年08月01日 13时21分
事故地点:石林县324国道K2443+270M(福昆线)
天 气:晴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毕*光,男,55岁,公民身份号码:53012619****0316**,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圭山镇糯黑村委会小糯黑村***号,发生交通事故时持5301261968****16**号准驾“C1”类车型机动车驾驶证(该证有效期至2027年06月*日),驾驶车辆:云AV2Z**号轻型自卸货车。
娄*宏,男,33岁,公民身份号码:53012619****0610**,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镇天生关村委会天*关村**号,发生交通事故时持5301261989****10**号准驾“A2”类车型机动车驾驶证(该证有效期至2028年07月*日),驾驶车辆:云AK8**8号车牵引云D**09挂号车。
2、车辆情况
云AV2**9号东风牌轻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陈*清,住址:云南省宜良县狗街镇槽沟村委会***村*号,实际车主:饶*龙,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委会大**村**号,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云AK**1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D**09挂号富恩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所有人:娄*宏本人,云AK**18号车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7月;云D**09挂号车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5月;保险情况: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PDZA2023****00000****4,商业保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险单号:PDAA2023****00000****5。
3、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石林县324国道K2443+270M(福昆线)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石林县石林岔口方向,北往石林县北大村方向。道路系平坦干燥的水泥路面,分车分向式交通,白天。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3年8月1日,毕*光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云AV**79号东风牌轻型自卸货车,沿32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石林县324国道K2443+270M(福昆线)处(肇事处),未注意观察道路前方路面情况,所驾车辆车头部位与娄*宏驾驶的未安装车辆尾部标志板的、临时停放在道路右侧行车道内的云AK***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D**09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尾部碰撞,致毕*光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检验:毕*光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车辆损坏,造成死亡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证据予以佐证。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形成此事故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毕*光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违法上道路行驶,行经肇事路段时未注意观察道路前方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通行所致;娄艳宏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违法上道路行驶,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也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毕*光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娄艳宏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毕*光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娄*宏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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