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提升政府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217号令)精神和《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经石林管理局党委同意,制定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具备可操作性、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编制或调整的下辖景区重要规划、重要管理措施;
(二)制定或调整下辖景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根据本工作实际,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报经石林管理局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