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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405-86833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0-20 16:41
名 称: 石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应急罚〔2023〕18号
文号: 关键字:

石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应急罚〔2023〕18号

发布时间:2023-10-20 16:41 浏览次数:38
字号:[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318号

被处罚单位:             石林寨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石林县西街口镇寨黑村    邮政编码:     65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余某某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84681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石林寨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你矿安全设施设计的采矿工艺为金刚石绳锯石机开采,现增加了圆盘式锯切机开采,你矿存在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石)应急现记〔2023〕第(96)号)、《责令改正指令书》((石)应急管责改字〔2023〕第(96)号);证据二:余某、王某的询问笔录;证据三:现场照片1(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第十五条第(一)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二十九条:“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第一部分第三条第三项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5020195090264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林彝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10 19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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