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县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对照《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制定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试行)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名城等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由县自然资源局起草,县政府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需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