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的通知》等经认真研究,制定石林彝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 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起草报请石林县人民政府同意或者以石林县人民政府(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涉及民族宗教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事项和年度重要工作安排;
(三)其他对石林县民族宗教工作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三、 有关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