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石林彝族自治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并报县民政局,制定县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石林县民政事业发展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由县民政局负责编制或者调整的涉及石林县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要建设标准和规范、重要管理措施;
(二)制定或调整涉及石林县民政事业发展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起草报请石林县人民政府同意或者以石林县人民政府(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涉及石林县民政领域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县民政局根据本部门实际,明确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报经局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石林彝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