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的通知
石林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石林县卫健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或调整全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卫生健康规划和专项卫生健康规划;
(二)重大卫生健康财政资金支付;
(三)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卫生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事项;
(四)制定或调整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起草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制定或调整人事管理,医政、药政管理,中医管理,疾病防控,科教管理,基层卫生管理,人才培养,食品安全、职业、老龄健康,计划生育,监督执法等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卫生健康政策;
(六)其他涉及卫生健康领域的重大行政决策事;
三、有关要求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前,要严格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要求,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后评估、备案等程序。
石林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