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依法行政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县林业和草原局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制定了《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编制或调整需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林业和草原方面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全县林业和草原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或调整对石林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林业和草原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局属各科室(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和本标准、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