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大可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试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大可乡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规定,经研究,制定石林彝族自治县大可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乡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和调整全乡发展规划;
(二)涉及全乡战略性、基础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三)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有关要求
对纳入本目录清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对应的责任部门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目录清单》公布之后,需调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并执行决策程序。
附件:2023年度大可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石林彝族自治县大可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