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石林彝族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和《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23年度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务服务局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部门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或者调整需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县政务服务、“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编制或者调整优化营商环境、公共资源交易、投资服务专项规划;
(三)编制或者调整对石林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实利益的重大政务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公共资源交易、投资服务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石林县政务服务局各科室(中心)要严格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本标准,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