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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309-74556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9-20 17:3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生环不罚〔2023〕15号) -石林云电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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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生环不罚〔2023〕15号) -石林云电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9-20 17:35 浏览次数:79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生环不罚〔2023〕15号

单位:石林云电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681261408H

法定代表人:段家华

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街道办事处北大村


石林云电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石林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适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一)“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裁量基准:申报登记数量,危险废物不足0.3吨,裁量等级1;违法事实: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未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符合情形之一的,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2次,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不能确定未选。经裁量,处罚金额为430000.00元。

二、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附件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七)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且3年内未发生环境事件的)、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责令整改,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的规定,(单位)在收到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在时限内完成整改,符合免除行政处罚的条件

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2023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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