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生环不罚〔2023〕13号)-石林县春源砂场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生环不罚〔2023〕13号
单位:石林县春源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5551302633
投资人:田敏
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长湖镇宜政村委会老寨子村
石林县春源砂场未办理环保行政审批手续建设砂石生产线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石林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砂场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建设砂石生产线,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适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一)类第1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未批先建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等级2;项目建设进程:基础建设阶段,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裁量等级1。
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不能确定未选。经裁量,处罚金额为8000.00元。
二、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附件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一)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尚处于建设阶段或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无污染物产生或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你(单位)在未收到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前已停止建设,项目不在环境敏感区。符合免除行政处罚的条件,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