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生环不罚〔2023〕14号)-石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石生环不罚〔20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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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石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126MA6NP4JQX5 | ||||
法定代表人: | |||||
地 址: |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石林大道颐林尚都石投大厦20楼 | ||||
石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石林县屠宰厂建设项目涉嫌违反环境影响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石林县屠宰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许可,即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关于<石林县屠宰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石生环字[2022]6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之规定。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 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已主动停止建设没有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尚处于建设阶段或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无污染物产生或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十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 对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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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2023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