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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309-74554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9-20 17:26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生环罚字〔2023〕37号)-石林县小黑箐碎石场(经营者:周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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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生环罚字〔2023〕37号)-石林县小黑箐碎石场(经营者:周艳芬)

发布时间:2023-09-20 17:26 浏览次数:19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生环罚202337


当事人:

石林县小黑箐碎石场(经营者:周艳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0126MA6N1YEH5B

经营者:

周艳芬



址:

石林彝族自治县西街口镇绿水塘村委会寨海村小黑箐


我局于20237 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露天堆放砂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县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25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25日)现场拍摄照片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 817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生环罚告字20233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2023 817日提交了《申辩陈述报告》申辩称2023731日采取措施完成了整改:一是立即落实路边砂石料围挡;二是对露天料仓砂石料进行覆盖;三是对砂石料拉运道路进行清扫和洒水降尘。碎石场已经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和事实,并立即进行了停产整改,碎石场受疫情防控影响,连年亏损,经济状况非常糟糕,申请免予处罚减少罚款金额。

综合(单位陈述意见,经我局案审委员会讨论研究,认为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理由不能作为从轻、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决定你(单位)处罚金额减免30%,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肆佰元整(¥43400.00)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生环罚告字2023〕37号)《送达回证》、《申辩陈述报告》、案审笔录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六)项第21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行为的裁量因素: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建设项目地点:符合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事实:已密闭,但密闭不严,裁量等级为2;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的裁量结果。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肆佰整(¥43400.00

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富滇银行石林支行(石林彝族自治鹿阜街道办龙泉路1号石林大酒店旁)。

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石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石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202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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