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生环罚字〔2023〕32号)-石林旺牧养殖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石生环罚字〔202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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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石林旺牧养殖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126MA6NH4GG5Q | |||
法定代表人: | 吴映辉 | |||
地 址: | 石林彝族自治县板桥街道办事处慈门村村委会 | |||
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改扩建的旺牧奶牛养殖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2.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 ||||
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生环罚告字〔2023〕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3年8月18日提交了《陈述和申辩书》申辩请求: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生环罚告字〔2023〕32号),并给以从轻处罚。 2023年8月3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案审委员会根据你(单位)提交的《陈述和申辩书》进行了讨论,局案审委员会认为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理由不能作为从轻、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3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调试运行1年内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间未超过1个月,企业自行实行关停的或经责令改正后2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改扩建的旺牧奶牛养殖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罚款减免20%,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行为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生环罚告字〔2023〕32号)、送达回执、《陈述和申辩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等材料为证。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综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子如下: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非生产型),裁量等级3;超过改正时间为不足5天,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进程为主体建设阶段,裁量等级2;项目建设地点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改扩建的旺牧奶牛养殖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 2.针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富滇银行石林支行(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龙泉路1号石林大酒店旁)。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石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将委托石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2023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