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生环罚字〔2023〕31号)-石林彝族自治县兴隆洗煤厂中寨分厂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石生环罚字〔202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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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石林彝族自治县兴隆洗煤厂中寨分厂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12669309618XE | ||||
负责人:陈新龙 | |||||
地 址: | 石林彝族自治县圭山镇海邑村委会中寨村 | ||||
石林彝族自治县兴隆洗煤厂中寨分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石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 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露天堆放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我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县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19日)、现场拍摄照片、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 |||||
我局于2023 年 8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生环罚告字〔2023〕31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六)项第21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行为的裁量因素: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建设项目地点:符合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事实:已密闭,但密闭不严,裁量等级为2;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肆万叁仟元整(¥43000.00)。 | |||||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肆万叁仟元整(¥43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款银行:富滇银行石林支行(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龙泉路1号石林大酒店旁)。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2023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