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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309-74547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9-20 16:5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生环罚字〔2023〕28号)-云南神农集团石林畜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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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生环罚字〔2023〕28号)-云南神农集团石林畜牧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9-20 16:52 浏览次数: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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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生环罚字〔2023〕28号


当事人:云南神农集团石林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MA6N3HK840

法定代表人:何昕阳         

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街道办事处螺蛳塘村委会                  

我局于20237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818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生环罚告字〔2023〕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8月19 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诉申辩书,我局依法受理。

陈述辩证书你(单位)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收到我局的整改通知书后积极整改,已建设养殖废水处理站处于调试阶段,现养殖废水是熟化后还田,养殖废水没外排。目前正积极推进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请求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2023年8月3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案审委员会根据你(单位)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进行了集体讨论,案审委员会认为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理由达不到从轻、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要求决定维持原处罚金额,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柒仟元整(¥387000.00)。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生环罚告字〔2023〕28号)、送达回证、《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等材料为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适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一)类第6项“违法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6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有关裁量因素:个性裁量基准:排放污染类型: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废气\工业扬尘废气\机械、汽车修理废气\服务业废水,裁量等级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非生产型),裁量等级3;超过改正时间:不足5天,裁量等级1;违法持续时间6个以上不足一年,裁量等级3,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规划功能,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公性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不能确定未选。经裁量,处罚金额为:叁拾捌万柒仟元整¥387000.00

依据上述规定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柒仟元整(¥387000.00)。

(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石林支行(石林县龙泉路1号石林大酒店旁)。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石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将委托石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2023年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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