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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309-74545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9-20 16:38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生环不罚〔2023〕8号)-刘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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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生环不罚〔2023〕8号)-刘小鹏

发布时间:2023-09-20 16:38 浏览次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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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生环不罚〔2023〕8

当事人:刘小鹏  

地址:昆明市石林县鹿阜镇小乐台旧村委会


刘小鹏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一案,经石林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04月2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石林锦苑康乃馨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二、不予处罚的依据、决定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附件1第4项

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验收工作的,对个人不予处罚。

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验收工作的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2023年06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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