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生环不罚〔2023〕3号)-石林芳草阁花卉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生环不罚〔2023〕3号
单位:石林芳草阁花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MA6Q87DA9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龚红梅
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大可乡大可村委会长麦地村
石林芳草阁花卉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2023年4月12日昆明市第四轮市级监督检查移交线索,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4日对石林芳草阁花卉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石林芳草阁花卉有限公司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一套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和一根15米高(DA001)的排气筒未建成,雨污分流设施未建设完善,染色废水进入雨水沟,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1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生环责改〔2023〕19号)、石林芳草阁花卉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照片、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石林芳草阁花卉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应当对石林芳草阁花卉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便函〔2021〕3070号)文件附件1中《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3项及石林芳草阁花卉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取得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石生环复〔2023〕3号环评批复的情况,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经我局案审会研究讨论,当事人石林芳草阁花卉有限公司首次存在此项违法行为,收到责改决定书后积极整改,决定对石林芳草阁花卉有限公司进行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