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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12075号提案答复的函

毕晓红、李焰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要求和流程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第五条中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保障户有所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宅基地审批要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2.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附件1《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业务手册》中关于申请材料要求:“异址新建(含分户)的先提供原址户口簿复印件,待按新址办理完落户(分户)手续后再补交新的户口簿复印件”的规定。

3.根据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石林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石农通〔2023〕7号),提出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稳妥消除具备分户资格的农户存在的分户障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村村民建住宅,秉承节约用地的原则,鼓励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空闲地等建设用地,尽量避免新增占用农用地建住宅,确需占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确定了建设所需土地,依法依规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宅基地审批。

2020年1月至2023年8月底,我县农村宅基地受理4789宗,审批4547宗,审批面积530869平方米,审批率94.95%,其中原址翻建1926宗、改扩建630宗、易址建新拆旧1287宗、分户新建704宗。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街道)工作督促和指导,切实解决部分因分户存在的问题障碍,积极加快农村村民住宅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为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用地保障服务。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及电话:李波  0871-67796398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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