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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404-86004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8-21 10:51
名 称: 石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应急罚〔2023〕14号
文号: 关键字:

石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应急罚〔2023〕14号

发布时间:2023-08-21 10:51 浏览次数:26
字号:[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314号

被处罚单位:             石林众泰石业有限公司                          

地址:     石林县鹿阜街道    邮政编码:     65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159694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石林众泰石业有限公司安全检查时,在矿山三采区发现电焊作业人员杨某、某剑正在进行电焊作业,杨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你企业存在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石)应急现记〔2023〕第(70)号)、《责令改正指令书》((石)应急管责改字〔2023〕第(70)号);证据二:张某祖堂等5人的询问笔录;证据三:现场照片3(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26000元(贰万陆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195090264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林彝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8 16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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