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林县临时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石林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石林县临时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借鉴昆明市盘龙区经验,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石林县自然资源局共同起草了《石林县临时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按照相关程序要求,现将《石林县临时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内容在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官网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23年8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林县石林南路240号),并在信封上注明“《石林县临时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联系电话:0871—67786605。
二、通过传真方式传真至:0871-67786891
意见征求结束后,我局将根据征求意见完善《管理办法》,并在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官网进行结果反馈公示,结果反馈公示后将此《管理办法》在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官网进行公示公开并印发执行。
附件:《石林县临时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石林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9日
石林县临时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规范既有建筑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进行使用功能调整、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的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林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三旧”改造计划范围内的既有建筑,既有建筑临时改变使用功能需要办理使用功能调整、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中临时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前,对既有建筑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由改造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设计单位进行既有建筑使用功能改变的设计依据。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后应当能满足结构安全,符合消防、环保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通过正、负面清单的形式进行管理。鼓励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文化功能、改善民生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进行创新创业的项目;严格控制对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下列临时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的情形,无需办理规划用途变更手续,建设单位可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
1.申报单位持有合法产权证,证载房屋用途为商业类型的商业、商务办公(行政办公、科研除外)建筑内部的功能临时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业服务、办公、酒店、旅馆、超市、餐饮、文体娱乐、文化创意、影剧院、健身房、月子会所、培训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服务、医疗服务、金融保险服务、美容、宠物医院、(非)机动车服务、物流服务等功能的。
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主体所有或者管理的独立占地的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如: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等建筑内部,建筑使用功能临时调整为其他用途的;申报单位应征得涉及使用功能调整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3.住宅小区内配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社区用房、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社区体育活动场所、老年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功能临时整合或互换的,申报单位应征得涉及使用功能调整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4.产权证证载土地用途为行政办公、科研用地,在取得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使用功能临时调整的。
5.结合“退二进三”的政策导向,为有效盘活存量工业厂房,使用功能临时调整为商业服务、餐饮、文体娱乐、文化创意、培训机构、养老服务、医疗服务、金融保险服务、研发设计、(非)机动车服务、物流服务等功能的;申报单位应征得涉及使用功能调整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6.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为非仓储用地,使用功能临时调整为商业服务、餐饮、文体娱乐、文化创意、培训机构、养老服务、医疗服务、金融保险服务、研发设计、(非)机动车服务、物流服务等功能的;申报单位应征得涉及使用功能调整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以上情况涉及划拨土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前,需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条 以下情形既有建筑临时改变使用功能可能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既有建筑临时改变使用功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事项:
1.产权证证载房屋用途为非住宅,改为住宅的;
2.产权证证载房屋用途为住宅,改为非住宅的;
3.住宅小区内配建的物业管理、公共卫生间等公共服务设施改作他用的;
4.改变使用功能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危废存储等功能的;
5.擅自封闭架空层、增加隔层等增加建筑面积进行使用的;
6.利用违法建设整体或部分进行使用的;
7.既有建筑临时改变使用功能不能满足排污、噪音、油烟等要求的。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既有建筑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由申报主体就既有建筑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内容先行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遇到难以判断的情形时,也可书面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回函予以明确。
第八条 既有建筑临时改变使用功能,对情况特别复杂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会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既有建筑临时使用功能调整,应当按照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好涉及的相邻权关系,并负责处理由此引发的相邻权矛盾。
第十条 本办法由石林县自然资源局、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特殊问题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 年 月 日起试行。
石林县临时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