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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县人大十八届二次会议第7号建议答复的函


陈彦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西门小组蔬菜、果品服务站办理农户建房用地手续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6年石林县进行棚改,西门小组居民住房被列入棚改,小组居民在小组尚未办理好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就自行建房,后经相关部门制止才停止施工,至今形成烂尾房。建议有关部门对该问题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给予办理相关用地及建设手续,解决该历史问题。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我局已于20214月将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移交县农业农村局。

(二)根据所反映地块与石林县三区三线矢量数据叠加分析显示,该地块位于石林县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按照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0]16号)文件相关规定,该地块属一级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中、高层建筑,需按照城镇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三)鉴于当前用地报批费用过高,为减轻群众负担,建议村集体引进企业参与开发该地块,一部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安置,一部分用于企业资金回收,一部分用于集体经营,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做到群众、集体、企业三满意。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及电话:汪丽红  0871-67796623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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