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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县人大十八届二次会议第321号建议答复的函

王海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办理公益性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的相关手续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公益性公墓基本情况

石林县目前有20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其中:鹿阜街道办5个,石林街道办3个,板桥街道办2个,圭山镇3个,长湖镇2个,西街口镇4个,大可乡1个。目前仅有圭山镇海邑公墓申请办理过使用林地手续。2018年以来,国家森林督查中发现大可、板桥、普豆村、水补衣、尾乍黑5 个公益性公墓出现疑似违法图斑。经我局现场调查核实,以上5 个公益性公墓存在违法使用林地情况。

二、公益性公墓用林用草政策

县林草部门作为殡葬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主要负责殡葬制度改革建设项目的使用林地、草地要素保障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其实施细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草地审核审批手续,在依法支付相关补偿费用的同时,还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公益性公墓属于基础设施项目,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外,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除基本草原不能占用外,可以使用其他草地。

三、存在困难和问题

主要是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减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草地的,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实际工作中因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困难,建设单位提出能否减免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中“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不属于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范围。同样,根据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草原植被恢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86号)第二条规定,海拔在2400米(含2400米)以下的收费标准为每亩2200元。目前没有免征草原植被恢复费方面的政策依据。

四、下步工作措施

县林草局深入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殡葬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职尽责,切实配合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用林用草保障工作。一是积极配合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前期规划选址工作,避免因选址不当影响后续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用林用草的审批和开工建设。二是配合民政部门开展生态节地安葬政策调研工作。三是依法依规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用林用草审批。对符合使用林地草地条件的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均及时依法依规予以审核上报审批。

感谢您对林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

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及电话:昂志雄  0871-67786171



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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